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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担保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7-31点击:38

一、民法典对担保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其确定遵循以下规则:

当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期间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时,那么保证期间就按照双方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双方对保证期间的自主设定。

民法典对担保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同样为六个月。这是为了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给予债权人一段合理的时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进行界定。

若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旧适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另外,当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因约定不明确导致保证期间的不确定性,从而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民法典中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怎么定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期限起算点因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

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起算点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起算点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明确的起算点为债权人行使权利和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了清晰的时间界限。

当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考虑到主债务履行期限不确定时,以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作为保证期间起算点,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确保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此时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保证期间,起算点依然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上述一般规定,即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宽限期届满之日,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时)起算保证期间。

三、民法典中担保期限的长短如何确定

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其长短确定依据包括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

若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证期间的长短。不过,当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法律将其视为没有约定;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种规定既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又在约定不合理或不明确时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情况下,对保证期间起算点和时长计算的特殊规定,确保在复杂情况下保证期间的确定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表明担保期限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紧密相关,正确确定担保期限对于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人明确责任承担以及维护整个担保法律关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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